针对中国队在女子团体竞速赛决赛中被判提前接力犯规、金牌变银牌一事,中国自行车协会副主席、中国自行车队领队潘志琛在伦敦时间8月8日再次向国际自行车联盟主席帕·麦奎德致信申诉,称这次判罚是总裁判和裁判团无规可依的主观臆断,不符合团体竞速的规则,并再次要求国际自盟对判罚结果进行复议。
在收到中国队的首次申诉后,国际自盟主席麦奎德6日给潘志琛写过一封回函,解释称,裁判团决定给中国队降级的原因是:“第二名运动员还是在15米线前骑到了第一名运动员下面,这就被认为是换道”。但潘志琛在第二次申诉中以国际自盟颁布的团体竞速赛规则为据,不接受所谓的“换道犯规”。
潘志琛指出,在国际自盟颁布的团体竞速赛规则中并没有关于换道的条款规定。“那请问总裁判和裁判团是依据什么来判罚的?”潘志琛在信中写到,“关于团体竞速犯规共有3条规则3.2.153:1、第一圈运动员不能在15米线(终点线前15米)前打道;2、第一圈运动员不能在15米线(终点线后15米)后打道;3、两名运动员之间不能出现推挤。关于判罚犯规的条款规则是执行判罚的依据。所以,关于换道的判罚依据是不存在的。而且中国运动员在比赛中是严格执行这三条比赛规则的,没有违反规则。”
一次无规可循的判罚,在潘志琛看来是不应出现的。“没有任何一项比赛是到临赛前再制定修改比赛规则的。全世界的场地自行车运动员和教练员都是按照国际自盟颁布的伦敦奥运会场地自行车团体竞速的竞赛规则来进行训练的。多年来按照规则的训练,已经使运动员在比赛中形成了技术上动力定型。随意性的临时的规则改变,会使全体参加比赛的教练员和运动员感到茫然,无所适从。也会给执裁者留下主观的、随意的判决空间。也就是说,总裁判和裁判团会根据自己的主观理解产生判罚的不准确性、不严肃性和不按规则的主观臆断。我们认为,中国队的降级就是被总裁判和裁判团不按规则主观臆断判罚的结果。”
除了对“换道犯规”进行反驳外,潘志琛还质疑总裁判和裁判团在判罚中有“尺度前后不一”和“双重标准”,他以中国队在8月2日女子团体竞速比赛中的经历为例提出了质疑。
“三轮比赛中,中国队都是同样的骑行技术(在资格赛和半决赛上两次打破世界纪录),如果是违反了规则,为什么在资格赛和半决赛上没有判罚中国队,而在中国队获得冠军后给以判罚呢?按照总裁判和裁判团的说法,判罚原则是一样的,那我们要问,为什么前后判罚的尺度不一,前面不判,你拿了冠军再判,这又作何理解呢?”潘志琛在信中写道。“对此我们再次提出质疑,伦敦奥运会场地自行车比赛为什么有双重判罚标准?为什么总裁判和裁判团的前后判罚尺度不一样?为什么真正犯规的不判,没有犯规的判罚?”
对于麦奎德此前提到的“裁判委员会的判罚是终极判罚”,潘志琛希望这位国际自行车运动的“掌门人”能够为运动员主持公道,维护自行车运动的公正和运动员的权利。“还运动员一个公道也还奥林匹克一个公正,真正体现运动员和教练员的正当权益。”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