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天,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对震惊体坛的殴打女裁判一案进行了二审开庭和公开宣判。陈夏因事未到庭,她的全权代理人林耀强律师参加了庭审。付勇等四名肇事人员均未到庭。山东游泳队总教练和两名律师代为出庭。 2000年10月15日在广东江门举行的全国游泳锦标赛上,付勇等四名山东队员因漏填报名单而被取消男子4×100米接力比赛,随即肇事并殴打女裁判陈夏。同年11月13日在肇事队员迟迟得不到任何处理的情况下,林耀强律师接受委托,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两次开庭审理,2001年5月11日,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付勇、柳子谦赔偿陈夏医疗费等经济损失8684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并在《中国体育报》上公开向陈夏赔礼道歉。两名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昨天的庭审围绕多少队员参与殴打,打人是否构成精神损害及支付多少精神损害抚慰金才算合理展开法庭调查和辩论。经合议庭评议,二审判决认定付勇、柳子谦当众殴打陈夏是对妇女名誉人格尊严的一种污辱,在国内和国际上均有一定的影响,使社会公众对陈夏的人格尊严和名誉产生负面影响。故综合各种因素判决付勇、柳子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是合理的。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昨晚,林耀强律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法院的判决基本为陈夏讨了一个说法。殴裁案已终结,但该案的审理有一定的警示作用。促使今后体坛上受侵权当事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更好地扼制目前体坛上屡禁不止的侵权现象。 (记者 李京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