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乙、丙三人各出资100元,凑到一起买了150注体彩,后三人平分。结果,乙分得的50张彩票中有两张中大奖,奖金达5万多元。甲、丙二人只有几张彩票中小奖。甲、丙遂主张,150张彩票系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中奖机会均等,三人应将奖金平分;乙则不同意,称彩票已分开,谁分得中奖彩票谁就是惟一中奖人,其他人不得干涉,为此产生了矛盾纠纷。 分析:《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此可见,共同购买的彩票经重新分配后,各自取得彩票的人,自分得这些彩票后就对彩票享有了所有权,自然也享有了所有权中的受益权。因此,乙分得的彩票中了奖,奖品自然归乙所有,甲、丙所称理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当然,如果在重新分配彩票时,三人有约定,按照《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应服从其约定。如果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购买彩票后,尚未重新分配为三人各自持有前,就已发现中大奖,这时应推定为共同持有,奖金应平均分配。 (体育周报) |